时间:2023年10月22日(星期日)9时
地点:人民大会堂二层东大厅
内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利来国际新网站图文直播。
21日上午,全体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午分组审议了这三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一府两院”的工作,认为报告客观全面、查找问题准确、提出建议可行,普通表示赞同。今天上午,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听取和审议这三个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赵乐际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形式。今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开展了本届的第一次专题询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并作出重要讲话。在今天的联组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围绕同一主题,对“一府两院”三个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一府两院”高度重视,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同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同志分别代表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到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最高法、最高检的负责同志还有:司法部部长贺荣同志、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同志、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同志、公安部副部长徐大彤同志、财政部副部长朱忠明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同志、国务院副秘书长孙广宇同志。
按照法定程序,会前有5位常委会委员报名发言询问,他们是吴杰明、高友东、吕忠梅、张轩、鲜铁可委员。今天的会议先请这5位委员发言询问,在他们发言询问结束后,其他参会人员要求发言询问的,可以举手申请。
下面先请吴杰明委员发言询问。
谢谢委员长,我提一个问题。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持续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有力地助推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但是在调研中也发现,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从根本上缓解,一些地方、部分领域的违法犯罪仍然多发频发,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严峻复杂。请问,针对这种情况,下一步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谢谢。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感谢吴杰明委员对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刚才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正确处理好“五个重大关系”(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此,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施策,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打击、防范和遏制环境资源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公安机关下一步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始终坚持依法严打,努力在重点攻坚上取得新突破。当前,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依然多样多发,危害严重。我们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保持利剑高悬,依法严惩各类违法犯罪。一是要聚焦重点任务专项打击。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守牢18亿亩耕地红线等重大战略任务,持续深入推进“昆仑”“平安长江”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破坏耕地、非法采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突出犯罪,守护好绿水青山。二是要聚焦重点问题深度打击。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评造假、毒害古树、盗采黑土等严重犯罪、恶性犯罪,要始终作为打击重点,把打击矛头对准犯罪链条上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对涉及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坚决打深打透打彻底。对一些行业“潜规则”问题,要强化部门联动、行刑衔接,形成打击治理合力。同时,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一只麻雀”“几条小鱼”入刑等争议性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做出了调整,我们将在执法过程中把握好法理情相统一。三是要聚焦重点区域联动打击。目前,京津冀、长三角地区,长江、黄河、白洋淀等流域,以及大熊猫国家公园周边地区已经建立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警务协作机制。公安部将指导各地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紧紧围绕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突出重要江河湖库、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系统等,进一步健全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打击整治,形成整体合力。
第二,着力强化源头治理,努力在风险防控上展现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我们将坚持跨前一步、主动作为,大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源头治理、风险防控。一是全面实施主动警务。近年来,吉林、云南等16个省区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林长制、河湖长制的部署,探索建立林警长、河湖警长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联合巡控、联动打击、联勤守护,形成协同治理良好局面。公安部将积极推广这些经验做法,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力量下倾、关口前移,会同有关部门有效地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同时,还要加强情报研判、风险评估、分级预警,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积极推动协同治理。坚持标本兼治,加强协调联动,着力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管。比如,在防治非法采砂问题上,依托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三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完善全生命周期的涉砂监管制度,强化“三无”船舶拆解和船舶非法改装源头管控;在防治“洋垃圾”问题上,发挥海关进出口大数据优势,对走私废物犯罪进行溯源拓展,实现精准布控、事前防范;在保护古树名木上,公安机关会同住建、林草部门开展“春风”行动,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上图管理,形成全国“一张图”,强化常态管理保护;等等。下一步,我们还将针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不断推出新举措。三是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我们将始终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通过深入开展“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惠民利企”走访调研、公布举报渠道等方式,发动群众踊跃举报环境资源犯罪活动,解决好群众身边的环境资源问题,做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不断增强群众法治意识,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
第三,深入推进改革攻坚,努力在能力建设上有新的提升。着眼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走改革强警之路,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创新方法手段,提升打击防范环境资源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健全完善“四动”工作格局。近年来,北京市公安局坚持“首善标准”,在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等领域建立了专业带动、全警行动、部门联动、群众发动的“四动”工作机制,在全国发挥了重要示范作用。公安部正在全面总结 “四动”经验,建立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现代警务工作机制。进一步做精做强环境资源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这支队伍在全警行动中的牵头作用、在部门联动中的协调作用、在群众发动中的组织作用。二是建立完善生态警务机制。很多地方公安机关在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比如,浙江湖州公安机关依托生态联勤警务站,搭建基层部门合作平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全领域全方位推动生态警务改革,打造生态警务打防协同体系。公安部将认真总结推广这些经验做法,指导各地结合深化“情指行”一体化运行机制、市县公安机关大部门大警种制改革等措施,建立上下贯通、警种联动、一体运行的生态警务机制,全面提升打防效能。三是加快推进智慧公安建设。结合实施科技兴警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环境资源犯罪侦查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研发更多实战数据模型,提升精确预警、精细管控、精准打防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科研攻关,切实提高对各类新型犯罪、疑难案件的攻坚克难能力。公安部在南京警察学院设立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福建省公安厅在福建警察学院组建环境资源犯罪侦查技术博士工作站,建立服务基层实战的警校合作模式。公安机关将通过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与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合作等方式,搭建更多的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研发一批实用高效的打击犯罪“撒手锏”。
我就回答这些。再次感谢吴杰明委员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
第三,要把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审理方式融合落到实处。这也是我们一个短板。虽然在理念上、在审判工作机制上,我们把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融合在一起,但是在具体融合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单纯的刑事审判更加注重个案惩治和打击,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发展,像上虞法院这个案件考虑到恢复性司法,让这个企业能活下来的同时,严管合规,效果非常明显。单纯民事审判更注重平等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就容易忽视这个具体争议损害背后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单纯的行政审判,可能就容易更多考虑具体的行政措施是不是合法,相对人的利益是不是得到保护,那么法规背后的利益,整体的宏观的治理就可能受到忽视。所以,融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在机制上保障了把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与个案办理更好相融的这样一个初衷。司法审判当中就要坚持守正创新,这是“三合一“审判的基本要求,在这方面最高法院将更加注重总结引领,加大制定完善督促落实相关规范的力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机制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统筹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效能优势。
对于当前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昨天我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工作汇报中讲了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对此的调研报告也作了详尽的分析。概括起来说,从检察工作自身来看,在工作理念、能力、力量和机制等方面存在不适应、跟不上的问题。比如理念,我们现在一些检察人员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的不足。在正确处理和把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上,不同程度存在着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未能更好地通过履职办案去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区域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等等。从能力上来看,由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经济的、生态的、社会的等等,需要运用广泛的法律和法规来予以调整,所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涉及面又很广,检察人员在能力素质方面确实也存在着不适应和跟不上的问题。从力量来说,我们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大都发生在基层,办案主体也在基层检察院,但检察机关力量薄弱的也在基层。我到检察机关工作以后,我发现目前全国3000多个基层检察院,政法编制在5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占到了62%,其中编制人数在3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占到全部检察院的22.9%。就那么多人,有那么多的事,相对而言投入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领域的人就更少了。其次,我们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的工作机制上也存在着不适应,这个问题在下面我一并来回答。
从检察机关履职相关联的问题来看,现在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还不够顺畅。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执法工作当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够顺畅,司法机关在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以后,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行政执法机关的反向衔接也不够顺畅。另外,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数据共享方面也存在一些困难,执法和司法的标准、法律适用的规范也不尽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和资源保护当中,长期不同程度存在着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时间长等问题,也一定程度制约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另外,法律法规制度的供给也有不足,特别是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目前主要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下,已经有22部单行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但大多也都是原则性的条款。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将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会同有关方面着力推动解决。
关于“四大检察”综合履职的问题,我觉得忠梅委员这个问题提得特别准。检察机关在职能有所调整以后,确立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这四个方面的主要职责职能。从现在来看,刑事检察相对较强,公益诉讼检察发展很快。我们现在一年办理近20万件案件,昨天我报告的两个视频也都是公益诉讼案件。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尤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相对薄弱。全国人大连续四年通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当中都要求推动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刚才忠梅委员提得问题很准,民事、行政检察确实比较薄弱,办案规模、办案数量少,甚至是太少。我昨天在报告里讲,近五年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只有几十件。怎么来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加强环境资源检察工作,我讲三个关键词。
第一,依法一体履职。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要发挥这样一个体制优势和组织优势来强化检察履职,在纵向上形成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的格局,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和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职、加强监督。横向上,每一个检察院内部的职能部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充分协作配合,一体履职,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依法综合履职。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往往呈现出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公益损害交叉的特征,一些跨流域、跨区域的环境污染案件更是如此。刚才张军院长也讲了,法院也面临类似这样的情况。怎么对生态环境形成综合保护、有效保护?在一体履职的同时,还要加强综合履职。昨天向委员们汇报的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实际上就是跨流域的案件,流域跨四省,实行一体履职。第二个案件,矿山污染治理的案件,涉及到刑事追诉、行政督促、公益诉讼保护这样一个综合履职的问题。所以,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这样一个一体履职和综合履职的协同协调。另一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实现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综合履职,统筹运用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形成执法司法的合力,提升环境执法司法综合保护的水平。环境资源保护不是一家的事,不是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大家的事,大家的事大家一起干、综合干,用综合履职的办法推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第三,依法能动履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治已病、抓末端”,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环境资源破坏容易治理难,修复更难。要努力推动治理模式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型。检察机关的办案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机械司法,而是要更好地立足检察履职,通过个案办理、类案整治来发现个案、类案背后的环境资源保护普遍性问题,进而通过高质量的检察建议,制发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促进一类案件甚至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区域共性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同类案件的反复发生。
谢谢,我问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环境资源执法和司法工作对检验鉴定的依赖程度比较高,我们在调研当中,各地普遍反映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等资源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而且鉴定成本高、费用贵、周期长,影响着案件办理。请问,有关部门对破解这些难题有什么打算和安排?
尊敬的乐际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同志,首先非常感谢张轩委员的提问,这个问题确实是在环境司法和执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支撑问题,也是一个基础性的课题,这个问题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从2011年开始,我们就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2015年以后,我们加大了和司法部等有关方面协同联动的力度,先后配合司法部出台了5项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管理文件,我们也推动了260多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成立。另外,生态环境部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委出台了16项关于环境领域鉴定评估的技术指南和标准规范。应该说,基本满足了当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社会需求。但是正像刚才张轩委员所谈到的一些突出问题还反映比较突出。比如鉴定难、鉴定贵,质量良莠不齐,还有专业壁垒等问题还是存在的。我们分析,问题产生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同志。首先,非常感谢张轩委员刚才提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在环境领域检验鉴定确确实实存在着刚才润秋部长和几位领导同志讲的鉴定成本高、鉴定贵、鉴定质量良莠不齐、结论不一等问题。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破解这个难题,在环境领域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方面形成合力。也借此机会就有关情况作个简要的汇报。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一定范围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2015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共同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了统一的登记管理范围,努力健全有关制度,建立完善鉴定机构不预先收费的机制。我们立足于完善相关制度,不预先收费,建立了这样一个机制,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应该讲,这为环境资源执法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截至目前,全国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60余家,鉴定人4828人,2015年以来共办理案件108073件。其中今年以来新增司法鉴定机构27家,鉴定人增加了1007人,办理案件将近1万8千件,这是一个基本情况。
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行刑衔接、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建议,司法部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具体讲,一是务实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抓紧修订矿产资源法,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法的制定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单位,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有关法典的编纂,还有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快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生态文明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刚才几位同志都提到了,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这也是出现这方面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法律的制修订方面,我们也将抓紧跟有关方面沟通,推进耕地保护法、国家公园法、矿产资源法、能源法、节约用水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立法审查工作,现在司法部已经会同有关方面启动了这些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正在抓紧推进。
二是发展壮大优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进一步与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推进将更多社会优质鉴定资源纳入登记,加快解决鉴定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的问题。同时依托国际级、省级环境资源科研机构,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家司法鉴定中心、区域司法鉴定中心,这个工作已经着手了,将进一步地推进。特别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规范。
三是完善鉴定程序和标准要求。细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程序指导方面要求,研究明确不同类型鉴定项目的最长时间,协调国家标准委等有关部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统一制定、发布和解释鉴定标准。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和鉴定人能力的建设。综合运用案件评查、重点督查,强化处罚等多种监管举措,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规范收费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制定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收费行为监管,和检察机关一起深化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费的相关工作。还要加强司法鉴定的培训,刚才张军院长也特别提到同堂培训问题,我们也将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对鉴定人开展技能考核,提高鉴定能力水平。此外,司法部还将持续会同环境资源等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完善有关大家提到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也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建立这方面的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的力度和针对性,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资源的合力。
就汇报这些,谢谢。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感谢张轩委员的提问。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对检验鉴定依赖程度较高,但由于环境资源领域刑事案件涉案物质种类繁多、业务场景复杂,鉴定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特别是由于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是公安机关的新兴业务,目前在这一领域的检验鉴定机构力量建设上还存在着差距和不足。对此,公安部正在深入研究谋划,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总体考虑是坚持系统思维,整合公安机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鉴定资源,打好标准方法、能力建设、科技创新等组合拳,统筹推进解决。
二是推动建立全覆盖的专业检验鉴定力量。充分发挥各地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优势,利用现有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新建、扩项等方式科学规划布局,推动建立部、省、市三级公安机关环境资源犯罪鉴定工作体系,为侦查破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技术支撑。
一是细化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公安部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对案件移送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共同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案件移送的制度规定,指导各地探索制定移送案件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证据目录和文书格式,切实增强案件移送的规范性。通过共同努力,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占比明显提高。同时,我们也看到,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证据标准和取证要求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移送。对此,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证据转化规则,通过制定取证指引、组织开展同堂培训、加强办案衔接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渠道。
二是健全双向通报机制。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在环境保护、耕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领域建立了双向情况通报机制,进一步密切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我们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在省市县全面建立双向情况通报机制,在及时掌握行政执法动态、提高线索发现能力的同时,通过向行政部门通报案件侦办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线索,积极促进前端治理。
三是积极搭建部门联动平台。为了把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部门联动做深做实,北京市建立了市政府牵头、17个部门参与的“公安+行政”协作机制,促进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有机融合;上海市公安机关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托“12369”环保热线、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福建省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工作室,建立了联合办公、联合调度等“五联”工作机制,全面推动警林深度协作。公安部正在认真总结推广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供各地公安机关学习借鉴。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等方式,有效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我就回答这些,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谢谢!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同志,首先感谢鲜铁可委员的提问,我们也完全赞同刚才公安部大彤副部长对这个问题的回应。这些年,生态环境部在推动行刑衔接方面和有关部门一起做了不少工作。 2017年,我们和公安部、最高检一起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配合最高法、最高检于2013年、2016年和今年三次修订了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打击环境领域犯罪非常重要。从2019年开始,我们和公安部、最高检一起针对一些重点领域,比如涉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比较恶劣的领域,连续四年开展了联合打击行动,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取得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到今年9月,一共查处了1.7万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作刑事案件处理的有3760件。从去年开始,我们还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行为纳入到我们的打击重点,一年之内也查了1700件案件,作刑事案件移交的有99起。这里面最典型的是山东锦华案,这个锦华公司就是一个空壳的环保公司,利用挂靠的环评人员编制了900多份涉嫌造假的环评文件,性质非常恶劣。我们几个部门联手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查处,今年5月份已经判下来了,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到1年的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也是生态环境环评领域的第一案,环评领域我们过去都是行政处罚,这次真正是动了刑法,对整个环评领域违法造假行为是极大的震慑。这也是公安、两高和我们生态环境部门联手开展行刑衔接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尽管如此,在行刑衔接方面,我们仍然感觉有不少的堵点、难点,我归纳为“三个难”。一是移交难,由于生态环境部门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和手段有限,我们移交的很多案件达不到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刚才几位领导也谈到,移送案件这几年不断地增加,这是非常可喜的。二是取证难,因为环境领域违法案件,除了专业性强以外,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比如黑客入侵,进入到环境监测系统内部,可以改变工控机内部参数,这些案件在基层查处难度比较大。三是定性难,我们三家在定性的时候往往还有一些分歧,我们希望能够加大打击力度。针对这样一些问题,我们对下一步工作有几方面考虑。
一是要打好“衔接牌”,解决好移交难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与公安部门的衔接机制,特别要共同研究和完善案件移交的标准指引、证据目录、文书格式,加大基层部门移交案件的规范性、标准性、可操作性。另外,对一些重大案件,我们要及时提交线索,邀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调查,更好地协调联动。我们也要建立一些相关的长效机制,比如明确提前介入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建立更加紧密的行刑衔接机制。
一是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有时候隐蔽性还比较强,以生态修复等名义行采矿之实,在初始很难发现。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加快问题线索处置的速度,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二是地方自然资源执法查处工作中也存在鉴定难、鉴定慢、鉴定费用高等影响执法工作成效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耕地破坏鉴定、非法采矿开采价值及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的工作。
三是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执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一些地方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纳入综合执法,如何适应自然资源执法的专业性特点,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效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提升。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与公安部积极配合落细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各项内容,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局面。主要举措有,一是健全会商机制。推动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常态化会商,互通打击和防范违法行为情况,共享政策规定、研究报告、信息数据等,研判违法形势,谋定后动。二是完善移送机制,指导督促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将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完整地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做到有案必查、应移尽移,确保衔接顺畅,形成打击合力。三是加强协同机制。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工作,共同梳理重大违法典型案件,特别是非法占用黑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和盗挖、滥挖黑土泥炭资源的违法案件,适时开展两部门联合督办。四是改进培训机制,指导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举办面向基层的业务培训,通过与公安机关开展同堂培训、案例教学等,提升培训广度、频次和深度,提升基层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侦查办案水平。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公开发布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宣传打击违法犯罪成果,加大震慑力度,筛选已经依法查处到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典型案例,开展案例点评,交流推广经验,提升执法效能。
回答完毕,谢谢。
谢谢,我是来自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吴艳刚,我问一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司法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扣党中央关于生态环保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先后通过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以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特殊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请问,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上述这些法律,加强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司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违法犯罪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还有就是如何坚持系统观念,进一步推动部门联动、区域协同、政策协调,加大执法司法力度,促进关键区域和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谢谢。
二是强化机制创新。公安部组织长江航运公安局与长江上中下游公安机关签署区域警务合作协议,构建“一线带三圈”长江警务一体化新格局;指导沿黄9省区公安机关签署《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警务合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公安机关签订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警务合作协议,四川、西藏、青海、新疆4地公安机关签订平安边界联防合作协议,细化落实信息共享、线索通报、联动打击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能力。
三是强化协同作战。公安部连续5年部署开展“昆仑”专项行动,自2020年起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开展破案攻坚,切实打好合成仗、整体仗。统一指挥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区域会战,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黑土资源犯罪。河北省公安机关开辟白洋淀流域战场,集中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服务高标准、高质量雄安新区建设。
四是规范办案协作。在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了异地办案协作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执法协作。
下一步,公安部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紧紧围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美丽中国建设重点任务,组织特定区域、重点流域进一步健全警务协作机制,强化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研判会商、联动执法,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二是针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犯罪,统一组织开展集中会战,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犯罪输出地、流入地同频共振、同步发力,防止形成“犯罪洼地”。对重大区域性、流域性案件,采取指定管辖、联合督办、提级侦办等方式,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三是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尺度,加强与行政部门和检法机关沟通协调,合力解决跨区域、跨流域执法司法力度不一致问题,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系统性、协调性,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我就回答这些,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谢谢!一是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办案。对于跨区域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检察院办理,跨省的公益诉讼案件由最高检察院办理,或者交办、督办。昨天视频汇报的万峰湖公益诉讼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是建立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异地管辖制度。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主要是追究侵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我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因为行政监管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而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行政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能够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从实践情况看,行政公益诉讼由地方的检察机关来监督本地的行政机关,难免受主客场影响。为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调研,探索建立了长三角环太湖流域、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如江苏有一条太浦河,是沟通太湖和黄浦江的重要水道,卫星遥感发现这条河浑浊不堪,我们交办当地检察机关办案,几个月没有动静。于是,我们启动异地管辖机制,让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来办理,三个月河水的水质就到达三类。
三是建立“行政+检察”的动态协作机制。最高检先后与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住建部、国家林草局建立了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如今年4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领域“四水四定”的治水方针,我们会同水利部联合开展了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几个月已经办理了检察公益诉讼700多件,在督促整治地下水的违法开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中发现,地方行政执法的不统一、不协调,根源之一在于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包括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协调,仅仅靠一家主管部门难以解决推动。比如长江保护法第72条、第73条,要求长江流域船舶污染物统一收集、转运、处置。最高检察院去年办理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公益诉讼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交通部门支持下,基本解决了长江流域的码头免费接受船舶水污染物的问题,涉及到船舶几十万艘。水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枯水季节船靠不了岸,只能停在江心,需要配置专门的移动船上船收集污染物。各地财政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免费,有的地方收费,有的地方每次收费高达4000元,成本过高,船户就要偷排长江。要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可以通过燃油税、环保税改革,实现事前征收、事后免费的模式,需要很多部门一起来参与。检察机关将努力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以此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谢谢各位领导,我叫邹宁,是山东省代表团的代表,我是专门研究海洋生物的,也参与过一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我今天想问的问题就是,在我们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案件判决中会有一些赔偿、修复的相关资金,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我们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重要保障之一。所以,近些年咱们国家各个部门先后出台了一些文件,制定了一些规定,很好地规范了这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但是有反映这些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也有不很理想的地方,有的地方规定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有些地方分类使用把握不准,资金不会用,所以就不敢用。请问,有关部门下一步打算如何优化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促使这些资金发挥更大的功效。
生态环境部下一步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将会指导各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以生态环境损害及时修复为导向,指导地方编制修复方案,尽快通过政府资金或者垫付资金实现修复。第二,配合最高法、财政部等有关方面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资金性质,建立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第三,配合财政部,指导各地继续探索资金管理模式,在调研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提出完善相关财政的管理举措,提升资金使用质效。
今天询问回答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小洪同志还有什么要补充强调的。
乐际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此次专项报告列入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对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推进法治中国、美丽中国建设,意义十分重大。专项报告起草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我们保持密切沟通、给予有力指导,并派出多个调研组到各地深入调研,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掌握各地打击环境资源方面的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专项报告顺利起草提供了有力帮助。刚才,各位委员、代表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不少重要问题,非常精准、十分深刻。这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代表及社会各界对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关心和期待,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激励和鞭策。刚才,在提问和回答过程中我们看到,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工作还有差距,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这次专题询问对我们进一步依法打击环境资源犯罪,起到很好的推动促进作用。
张军同志还有什么补充的?
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与会的列席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这次专题询问,充分体现了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各位委员、各位代表认真履职,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审议和刚才的询问中提出的问题关乎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审判实践,思想深刻、意义重大,让我和与会的杨临萍同志、各级法院都感到这是一次政治考试、一次法治考试,更是一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环境资源审判中落实情况的现场考试。这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并接受询问,我们切实感受到是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严格监督、有力支持,更是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殷切期盼,让我们进一步找准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差距不足,进一步凝聚了与有关各方面协同协作的广泛共识,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努力方向。会后,最高法院将认真研究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在分组讨论、联组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拿出有力有效贯彻落实的举措,如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积极回应更好满足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做实,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对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感谢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也感谢国务院及有关各部门,特别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给予法院工作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谢谢。
应勇同志还有什么补充?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个态,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以来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监督。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聚焦人民群众美好生态的更高需求,专门听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这既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有力支持,也是对检察机关更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鞭策。各位委员、各位代表提出的全面协调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推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同等问题,包括昨天分组审议时各位委员的意见,针对性都很强,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供了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认真梳理并结合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和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仍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本次常委会精神,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持续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再次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谢谢。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